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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/至2019年从事法律执业20多年;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;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;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;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房地产建筑专业委员会委员...详细内容 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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燕山说法

最近有朋友问律师关于借贷纠纷诉讼时效如何计算问题。案情是甲从乙处借款300万元,约定2016年5月1日前还款,乙通过银行将300万转账给甲,到期后甲没有偿还借款。超过二年诉讼时效后,2018年11月乙起诉甲至法院,请求甲偿还借款,问律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?

  王彦山律师答: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。理由如下:本案中按原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诉讼时效是二年,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18年4月30日止。而本案起诉日期为2018年11月,显然根据原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。但根据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《民法总则》,诉讼时效规定为三年,那么本案的诉讼时效存在《民法通则》和《民法总则》交叉适用问题。如何适用呢?现最高法已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,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,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可见本案应适用新的民法总则三年的诉讼时效规定,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,所以本案2018年11月起诉主张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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